(2017)宁0502民初13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原告俞某某与被告王某某、黄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卫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某某,王某某,黄某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502民初1306号原告:俞某某,男,生于1974年7月13日,汉族,宁夏中卫市人,初中文化,瓦工,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被告:王某某,男,现年47岁,汉族,无业,宁夏中卫市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被告:黄某某,女,现年45岁,汉族,工人,宁夏中卫市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原告俞某某与被告王某某、黄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审理中,原告俞某某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某某、黄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俞某某提出撤回对被告王某某、黄某某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俞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俞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永康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