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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22民初23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俞挺与张章表、张文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挺,张章表,张文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22民初2385号原告:俞挺,男,1991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三门县。被告:张章表,男,1983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三门县。被告:张文将,男,1983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三门县。原告俞挺与被告张章表、张文将民间借贷纠纷、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被告张章表归还原告借款3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3月2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2、被告张文将对上述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负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6月13日进行公开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7年3月2日,被告张章表由被告张文将担保向原告俞挺借款3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月利率为2.5%,未约定借款期限。后经原告催讨,被告张章表未予归还,被告张文将也未履行担保责任。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张章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给原告俞挺借款3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3月2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张文将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张文将承担保证责任后,依法有权向被告张章表追偿。如果被告张章表、张文将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70元,减半收取285元,由被告张章表、张文将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审 判 员 陈如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郑 俊?PAGE??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