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83民初12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梁俊任与卢建国、甄淑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俊任,卢建国,甄淑怡,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新会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开平支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83民初1255号原告:梁俊任,男,1973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开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司徒旭照,广东知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卢建国,男,1989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丰城市。被告:甄淑怡,女,1991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开平市。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新会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冈州大道东86号君悦豪庭103商铺首层、二层。主要负责人:周春花,是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丽仪,是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开平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开平市东兴大道人和东路1号7幢A座首层101-103号铺。主要负责人:占炳益,是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丽仪,是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东华一路61号908室。主要负责人:马灵,是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吕银仙,是该公司工作人员。关于原告梁俊任诉被告卢建国、甄淑怡、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新会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开平支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梁俊任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卢建国、甄淑怡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俊任提出对被告卢建国、甄淑怡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俊任撤回对被告卢建国、甄淑怡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黄弼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许彩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