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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902民初14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赵富江与酒泉市兆远商贸有限公司、甘肃省西域阳关食品有限公司等虚假宣传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酒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富江,酒泉市兆远商贸有限公司,甘肃省西域阳关食品有限公司,酒泉市大漠人家锁阳专业合作社

案由

虚假宣传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902民初1415号原告:赵富江,男,陕西省合阳县人,住陕西省合阳县。被告:酒泉市兆远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钰,系该公司总经理。(以上信息由原告提供)被告:甘肃省西域阳关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明福,系该公司总经理。(以上信息由原告提供)被告:酒泉市大漠人家锁阳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马妙邦,系该公司总经理。(以上信息由原告提供)。原告赵富江与被告酒泉市兆远商贸有限公司、甘肃省西域阳光食品有限公司、酒泉市大漠人家锁阳专业合作社虚假宣传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后,原告赵富江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富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赵富江承担。审判员庞春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焦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