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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8执11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北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孙瑞朋,北京钧锋常盛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8执1153号申请执行人北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22号中科大厦B座。法定代表人严晓燕。被执行人孙瑞朋,男,1964年4月7日出生。被执行人北京钧锋常盛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大瓦窑北路2号院1号楼6层617。法定代表人于士兰。本院在执行北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孙瑞朋、北京钧锋常盛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孙瑞朋、北京钧锋常盛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孙瑞朋、北京钧锋常盛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孙瑞朋、北京钧锋常盛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瀚文审判员  韩毅强审判员  李小滨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