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25民初21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刘卫东与肖海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卫东,肖海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25民初2159号原告:刘卫东。被告:肖海滨。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卫东诉被告肖海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被告价值20万元的财产或冻结其20万元的银行存款,潍坊鑫威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自愿为原告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告价值20万元的财产或冻结其20万元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马金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郄本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