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03民初16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原告郭林贵与被告陈柏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林贵,陈柏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03民初1692号原告:郭林贵,男,1970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永州市冷水滩区。被告:陈柏林,男,1973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永州市冷水滩区。原告郭林贵与被告陈柏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郭林贵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郭林贵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林贵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郭林贵负担。审 判 员 胡 慧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唐惠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