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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34执3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张增有与冉现会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增有,冉现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34执333号申请执行人张增有,男,1959年9月22日出生,住曲阳县。被执行人冉现会,男,1952年4月24日生,住曲阳县。本院在执行张增有与冉现会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东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 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