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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5执6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潘正涛、潘义波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正涛,潘义波,潘义娜,王俊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5执6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潘正涛,男,汉族,1984年12月2日出生,住齐河县。被执行人:潘义波,男,汉族,1985年5月16日出生,住齐河县城区。被执行人:潘义娜,女,汉族,1989年1月12日出生,住齐河县城区。被执行人:王俊清,男,汉族,1984年1月25日出生,住齐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齐民初字第2548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提取(划拔)被执行人潘义波的住房公积金9400元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保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韩 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