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5执6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潘正涛、潘义波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正涛,潘义波,潘义娜,王俊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5执6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潘正涛,男,汉族,1984年12月2日出生,住齐河县。被执行人:潘义波,男,汉族,1985年5月16日出生,住齐河县城区。被执行人:潘义娜,女,汉族,1989年1月12日出生,住齐河县城区。被执行人:王俊清,男,汉族,1984年1月25日出生,住齐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齐民初字第2548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提取(划拔)被执行人潘义波的住房公积金9400元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保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韩 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