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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06执329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厦门市宏安源房屋拆除有限公司、汤映梅委托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厦门市宏安源房屋拆除有限公司,汤映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06执329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厦门市宏安源房屋拆除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护安路梅花光电73-75号4009室,组织机构代码75160379-3。法定代表人:郭禧翔,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汤映梅,女,1970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本院在执行厦门市宏安源房屋拆除有限公司与汤映梅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扣划汤映梅的银行存款10651.21元,经过房产、车辆等其他财产调查,未发现汤映梅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厦门市宏安源房屋拆除有限公司对上述财产调查情况予以签字确认,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厦门市宏安源房屋拆除有限公司的债权为84000元及违约金、迟延履行债务利息,未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欧 海审 判 员  江向洋代理审判员  曾莉侠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黄惠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