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11执保2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付天、付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天,付帅,中国重汽集团济宁商用车有限公司,济宁市泓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王素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11执保249号申请人:付天(系付贵生之女),女,1995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申请人:付帅(系付贵生之子),男,1998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被申请人:中国重汽集团济宁商用车有限公司,住济宁市诗仙路3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771000850L。法定代表人:刘荣章,经理。被申请人:济宁市泓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济宁市高新区东外环以东九九大道以南(东艺工业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553388447K。法定代表人:孙科,经理。被申请人:王素军,男,1965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被申请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济宁中心支公司,住济宁市任城区吴泰闸路以北、英萃路以东英萃国际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73579000663。法定代表人:赵善勇,经理。申请人付天、付帅与被申请人中国重汽集团济宁商用车有限公司、济宁市泓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济宁市泓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王素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的保全申请,请求依法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王素军驾驶的车牌号为鲁H×××××的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并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付天、付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王素军驾驶的车牌号为鲁H×××××的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 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胡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