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422民初20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朱会丽与王喜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会丽,王喜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发文稿笺签发:核稿:标题:民 事 判 决 书主办单位和拟搞人:民三庭王凤伟文号:(2017)豫1422民初2029号拟稿日期:2017年6月13日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豫1422民初2029号原告:朱会丽,女,1980年7月30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宁陵县,经常居住地河南省睢县。被告:王喜婷,女,1993年12月17日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睢县。原告朱会丽与被告王喜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会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喜婷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会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50000元。事实和理由:被告因做生意需要资金,于2015年11月28日、2015年12月27日分别向原告借款20000元、30000元,有被告出具的借条为证。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推托不还。被告王喜婷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原告针对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借条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被告王喜婷未向本院提供相关证据。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因做生意需要资金,于2015年11月28日、2015年12月27日两次向原告借款20000元、30000元,被告给原告出具了借条。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王喜婷两次向原告借款共计50000元,有被告出具的借条为证,原、被告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对原告要求被告王喜婷偿还借款5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喜婷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朱会丽借款5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被告王喜婷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凤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郑慧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