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28民初41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朱盾胜、钟红等与赖顺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盾胜,钟红,黄盛华,赖顺区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定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28民初412号之一原告:朱盾胜,男,1992年2月9日生,汉族,住定南县,。原告:钟红,男,1983年11月28日生,汉族,住定南县,。原告:黄盛华,男,1988年11月27日生,汉族,住定南县,。三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丽珍,定南县正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赖顺区,男,1984年10月26日生,汉族,住定南县,.原告朱盾胜、钟红、黄盛华与被告赖顺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原告朱盾胜、钟红、黄盛华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朱盾胜、钟红、黄���华以被告赖顺区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自愿申请撤诉,该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盾胜、钟红、黄盛华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盾胜、钟红、黄盛华负担。审判员 蔡艳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袁 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