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刑更22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卢顺荣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受贿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卢顺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文书内容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刑更2203号罪犯卢顺荣,男,1986年12月4日出生,汉族,浙江省缙云县人,专科文化程度,住浙江省宁波,现在浙江省乔司监狱服���。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七日作出(2013)甬仑刑初字第732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卢顺荣犯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60000元。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浙江省乔司监狱于2017年5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仲勋、袁震,浙江省乔司监狱指派警官王某、许某出庭履行职务,罪犯卢顺荣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该犯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学习��真,劳动积极,完成劳动任务,悔改表现突出。建议减刑八个月。庭审中,罪犯卢顺荣对执行机关认定的事实、出具的证据均无异议。出庭检察员认为,执行机关对罪犯卢顺荣提起的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罪犯卢顺荣已符合减刑条件。经审理查明,罪犯卢顺荣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学习认真,成绩优良,经常写稿投稿,劳动积极,服从分配,不怕苦、不怕累,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度受到监���记功奖励,2015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6年度被评为省级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罪犯减刑审核表、奖惩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汇总表、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卢顺荣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对罪犯卢顺荣提请减刑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卢顺荣准予减刑八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小玲审 判 员 俞永平代理审判员 李文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戴皖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