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9民初22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临沂汇商工谷砼业有限公司与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沂汇商工谷砼业有限公司,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9民初2250号原告:临沂汇商工谷砼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沭县青临高速公路与沭赣线交汇处向西160米。法定代表人:朱礼明,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潘连山,临沭苍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银雀山路63号。法定代表人:张桂玉,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沂汇商工谷砼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临沂汇商工谷砼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临沂汇商工谷砼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251.1元减半收取5125.55元,由原告临沂汇商工谷砼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臧 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杜金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