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03民初6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安徽新地锐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安庆分公司与杨琳、刘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新地锐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安庆分公司,杨琳,刘欣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03民初688号原告:安徽新地锐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安庆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纺织南村13栋406室。负责人:汪林,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韩传广,安徽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清,安徽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琳,男,1987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被告:刘欣,女,1988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汪运世,安徽启延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安徽新地锐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安庆分公司诉被告杨琳、刘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安徽新地锐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安庆分公司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新地锐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安庆分公司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安徽新地锐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安庆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安徽新地锐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安庆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 萍代理审判员 杨 静人民陪审员 严春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江 燕附本案所适用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