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11财保9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穆振平、孟令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穆振平,孟令美,孟令英,孟令芳,孟令菊,孟令前,肖利珍,蒙阴瑞达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11财保995号申请人穆振平,女,1936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申请人孟令美,女,1961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申请人孟令英,女,1963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临沂高新区。申请人孟令芳,女,1968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申请人孟令菊,女,1974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申请人孟令前,男,1970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被申请人肖利珍,男,1978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被申请人蒙阴瑞达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蒙阴县坦埠镇商业街。申请人穆振平、孟令美、孟令英、孟令芳、孟令菊、孟令前与被申请人肖利珍、蒙阴瑞达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肖利珍驾驶的鲁Q×××××(鲁QXX**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肖利珍驾驶的鲁Q×××××(鲁QXX**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被申请人向本院交纳100000元保证金后可以解除对该车辆的查封)。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超过三年。需要续行冻结、查封、扣押的,应在保全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续保申请。否则,保全期限届满后,保全措施自动解除。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蹇令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姜 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