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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822民初3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王占宇与李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占宇,李彪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22民初301号原告:王占宇,男,1974年8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天津市宁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穆兆鹤,天津子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彪,男,1957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通榆县。王占宇与李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原告王占宇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占宇撤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收取计775元,由王占宇负担。审 判 长  赵 亮审 判 员  胡文建人民陪审员  胡东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 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