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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行终1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周春花、文成县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治安)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春花,文成县公安局,文成县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浙03行终18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春花,女,1950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文成县。委托代理人陈爱芳,女,1979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文成县,上诉人周春华之女。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文成县公安局,住所地浙江省文成县大峃镇筏门自然村。法定代表人徐良悟,局长。委托代理人赵东昆,文成县公安局大峃镇派出所副所长。委托代理人刘钦铭,文成县公安局法制预审大队民警。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文成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浙江省文成县大峃镇建设路125号。法定代表人章寿禹,县长。委托代理人万丽君,文成县法制办公室行政复议科干部。上诉人周春花因诉被上诉人文成县公安局、文成县人民政府治安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一案,不服文成县人民法院(2017)浙0328行初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2日依法受理,并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审理中,上诉人周春花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上诉人周春花撤回上诉处理。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周春花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林青青审 判 员 苏子文审 判 员 来 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沈奇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