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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25民初18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乐亭县新寨镇保心庄村村民委员会与郭玉荣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乐亭县新寨镇保心庄村村民委员会,郭玉荣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225民初1864号原告:乐亭县新寨镇保心庄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李芳,职务:村主任。委托代理人:白建锋,工作单位:乐亭县新寨镇人民政府。被告:郭玉荣,女,1951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原告乐亭县新寨镇保心庄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郭玉荣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爱民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保心庄村委会诉称:2000年至2014年底被告从村委会承包土地5.69亩,承包期满后,经村两委班子及村民代表会议研究决定继续延包,期限为五年(2015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承包费一次交清(上交)。被告同意续包后,但承包费至今未交纳,经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向村委会交纳土地承包费8369元。被告郭玉荣未到庭,亦未提供书面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系原告村委会村民。在2000年度被告从村委会承包土地三块(计5.69亩),截止2014年底承包期限已满,被告已将2014年底以前的土地承包费全部交清。到期后经村两委班子及村民代表会议研究决定继续面向原承包户延包,承包期限为五年(2015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承包费做了适当上调,规定一次性交清(上交),五年共计土地承包费为8369元。被告自愿继续承包上述土地后,但承包费未按期交纳,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仍未给付,现原告诉讼来院,要求被告付清所欠土地承包费8369元。因被告未到庭,本案调解未果。上列查证属实,由当事人陈述、村委会会议记录材料及村集体经济组织收款收据等可证实。本院认为:被告郭玉荣从原告村委会承包土地5.69亩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自愿承包村集体土地应按约定及时交纳土地承包费,其长期拖欠的行为与法不合,侵犯了村集体的合法权益。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是一种藐视法律的错误行为。经调解无效,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判决如下: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被告郭玉荣给付原告乐亭县新寨镇保心庄村村委会土地承包费8369元。若不按规定期限履行金钱义务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计算延迟时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本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被告给付原告2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爱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徐建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