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721财保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安徽雷恩节能建材有限公司、江苏农垦盐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安徽雷恩节能建材有限公司,江苏农垦盐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721财保45号申请人:安徽雷恩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东至县大渡口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周劲芳,总经理。被申请人:江苏农垦盐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区永宁路8号。法定代表人:戴苏文,总经理。申请人安徽雷恩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农垦盐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万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其他等值财产,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池州中心支公司向本院出具担保函为申请人安徽雷恩节能建材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安徽雷恩节能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农垦盐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万元,期限一年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其他等值财产,期限两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安徽雷恩节能建材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长 阮文生审判员 钱 萍审判员 叶宏开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朱 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