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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3执15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杨振富与朱纪国、魏成、李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子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振富,朱纪国,魏成,李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3执15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杨振富,男,1951年3月27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朱纪国,男,1955年7月19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魏成,男,约30岁,汉族。被执行人李斗,男,1954年9月26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振富与被执行人朱纪国、魏成、李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网络查控查明:被执行人李斗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分行世纪星园储蓄所设有账户(其账号为6228480648911503270),其账户内有存款。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依法对其账户通过网络予以冻结,现等待扣划偿付案件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2017)陕0623执15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南有强审 判 员  张宏明代理审判员  常 颖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魏 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