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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204民初5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柯珍玉与韩某、王某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柯珍玉,韩某,王某,程某,李某,大冶有色锦鑫物业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04民初543号原告:柯珍玉。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勇,系特别授权。被告:韩某。法定代理人:韩志祥。法定代理人:徐桂林。被告:王某。法定代理人:王宇雄(曾用名:王金鳌)。被告:程某。法定代理人:程建军。被告:李某。法定代理人:霍爱平。被告:大冶有色锦鑫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下陆区铜花南路铜花小区*期。原告柯珍玉诉被告韩某、被告王某、被告程某、被告李某、被告大冶有色锦鑫物业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原告柯珍玉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大冶有色锦鑫物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柯珍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柯珍玉自愿撤回对被告大冶有色锦鑫物业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南火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孙 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