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204民初5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柯珍玉与韩某、王某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柯珍玉,韩某,王某,程某,李某,大冶有色锦鑫物业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04民初543号原告:柯珍玉。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勇,系特别授权。被告:韩某。法定代理人:韩志祥。法定代理人:徐桂林。被告:王某。法定代理人:王宇雄(曾用名:王金鳌)。被告:程某。法定代理人:程建军。被告:李某。法定代理人:霍爱平。被告:大冶有色锦鑫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下陆区铜花南路铜花小区*期。原告柯珍玉诉被告韩某、被告王某、被告程某、被告李某、被告大冶有色锦鑫物业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原告柯珍玉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大冶有色锦鑫物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柯珍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柯珍玉自愿撤回对被告大冶有色锦鑫物业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南火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孙 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