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9民初22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贾继焕与李波、宗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继焕,李波,宗立,深圳海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9民初2279号原告:贾继焕,女,1981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献县。被告:李波,男,1981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营山县。被告:宗立,男,1990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被告:深圳海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振华路122号海外装饰大厦A座8楼。法定代表人:徐刚,职务董事长。贾继焕与深圳海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李波、宗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贾继焕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李波、宗立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贾继焕撤回对李波、宗立的起诉。审判长 张冬梅审判员 闫丽钗审判员 尹洪利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