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2民初14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杜某与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02民初14123号原告:杜某,女,1982年1月14日出生,住北京市昌平区。被告:郑某,男,1983年12月14日出生,住北京市西城区。原告杜某与被告郑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某、被告郑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杜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原告与被告离婚;2、原告及被告自行承担各自2015年1月31日之后的债权及债务;3、原告与被告共同承担原告名下信用卡2015年1月账单期的欠款人民币86000元及该笔欠款至今的滞纳金、利息35000元,共计人民币12100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和被告于2003年工作时自行相识,于2011年9月5日在北京市海淀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原告系初婚,被告系再婚。原告与被告婚后无子女。婚后因双方学识、生活环境和生活习惯不同,在婚后三年的时间中便经常争吵。由于被告过分行为日益频繁并拒绝沟通,原告于2015年1月31日便搬离共同居住的房屋开始分居,至今已经两年有余。在分居期间原告一直积极沟通离婚事宜,但被告始终不亲自出面,态度和意见反复无常。现夫妻感情已破裂,婚姻关系名存实亡。感情恶化的原因是第三者的出现,2014年夏天第一个第三者出现,2014年年底第二个第三者出现,其父亲也打算逼迫我们离婚,分居后被告及其父亲、第三者一起到我父母家闹事、毁坏物品。我认为被告存在过错且有重婚行为。被告及第三者也承认此事。被告郑某辩称,原告所述相识时间、结婚时间属实。我系再婚,原告系初婚。婚后无子女。我不同意离婚,因为我们二人的感情并没有破裂,只是有很多误会,我们还可以继续生活。我很珍惜我与原告的婚姻,我不想离婚。综上,我不同意离婚。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与被告于2003年自行相识,于2011年9月5日登记结婚。原告系初婚,被告系再婚,双方婚后未生育子女。现原告杜某以双方学识、生活环境和生活习惯不同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双方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被告有重婚行为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郑某离婚并一并处理债权债务。针对原告所述双方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主张,被告不认可,认为并非因感情不和而分居。针对原告所述被告存在重婚的情况,原告向本院提供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打印件、照片打印件、电话录音三段、B超检查报告单、住院通知单、网易邮箱电子邮件彩色打印件、信用卡对帐单、离婚协议书3份(复印件)、公证书1份(复印件)、视频3份,被告认可视频3份的真实性,对其余证据的真实性均表示不认可。庭审中,被告表达了珍惜婚姻、不同意离婚的意愿。本院认为,婚姻关系的存续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双方均应以对家庭负责任的态度处理家庭矛盾。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主结婚,相识至今已满13年,双方的矛盾尚未从根本上危及到双方的婚姻基础,通过沟通完全有可能化解和消弭,故本院难以认定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此外被告在庭审中亦表达了珍惜婚姻的意愿,故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尚存和好如初的可能性,以不离婚为宜。同时,应当指出的是,被告作为不同意离婚的一方,在今后的共同生活中,在有争取和好意愿的同时,更要付诸实际行动。综上所述,对于原告杜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并对原告以离婚为前提的其他诉讼请求均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杜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杜某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葛明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帅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