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26民初7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颜福圣与黄帧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福圣,黄帧浩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26民初744号原告:颜福圣,男,1974年07月1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翠屏区人,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被告:黄帧浩,男,1982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珙县人,住四川省珙县。原告颜福圣与被告黄帧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颜福圣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颜福圣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颜福圣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颜福圣负担。审判员 宋茂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胡桂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