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6执13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何啟勇与官强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啟勇,官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6执1318号申请执行人:何啟勇,男,汉族,1985年9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执行人:官强,男,汉族,1973年9月9日出生,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申请执行人何啟勇与被执行人官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6日作出的(2016)渝0116民初202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官强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何啟勇于2017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120000.00元及利息和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本案在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官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进行了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查找被执行人下落,得知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官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7年6月13日,本院将本案采取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至2017年6月13日,被执行人官强尚欠申请执行人何啟勇案款120000.00元及利息和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无继续执行的条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渝0116执1318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光彬执行员 姚 洪执行员 唐 攀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翁 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