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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11执31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安徽佳乐建设机械有限公司、张敬修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佳乐建设机械有限公司,张敬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811执31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安徽佳乐建设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孙胜喜,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张敬修,男,1966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县。本院在执行安徽佳乐建设机械有限公司与张敬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张敬修名下价值1903530元及债务利息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章文凯审 判 员  黄 魏代理审判员  陈 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何宏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