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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81民初52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6-06

案件名称

温岭市金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郭文辉、余文伟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岭市金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郭文辉,余文伟,张荣华,郑荣斌,郭文晶,温岭市恒泰电池有限公司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81民初5290号之二原告:温岭市金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泽国镇二环路438号。负责人:林明标。委托诉讼代理人:柳正晞,浙江台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超,浙江台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文辉,女,1970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被告:余文伟,男,1967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被告:张荣华,男,1963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被告:郑荣斌,男,1968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被告:郭文晶,女,1964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被告:温岭市恒泰电池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新河镇前洋村。负责人:张荣华。原告温岭市金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郭文辉、余文伟、张荣华、郑荣斌、郭文晶、温岭市恒泰电池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4日向法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温岭市金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主处分其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岭市金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5025元,由原告温岭市金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员 奚红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陈俊伊?PAGE??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