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7民初50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5014易树民与明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树民,明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507民初5014号原告:易树民,男,1979年11月29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安福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发智,湖北神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明亮,男,1976年9月3日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广饶县,住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原告易树民与被告明亮民间借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戚鸣宇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审理中,因被告明亮下落不明,本院将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向被告明亮公告送达了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易树民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发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明亮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易树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令: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款943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实现债权的差旅费、律师费;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审理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款943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于2014年4月30日因经济周转不开向原告借款7000元,原告于当日将现金交付被告,被告亲笔书写了借条1份;后被告从原告处拿走了电脑主机一台以及相关配件,合计价格2430元,未付款。最近被告一直避而不见,不予还款,故原告诉至法院。被告明亮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明亮于2014年4月30日向原告易树民出具借条,载明:“今借到小易现金人民币柒仟圆整(¥7000)明亮2014年4月30号”。另,被告出具清单一份,载明:“电脑主机1300元、摄像头1台3**元、线60米*1.5=80元、人工300元、网路卡200元,合计2230元、电话与电视线安装200元,总合计¥2430元整,明亮欠”。以上事实,由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被告的人口信息资料、借条、清单及当事人陈述附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庭审中,原告陈述,被告于2014年4月30日因经济周转不开向原告借款7000元,原告于当日将现金7000元交付被告,被告亲笔书写了借条1份,借条上的“小易”是指易树民,因原被告是朋友关系,在书写借条的时候没有写全名。2014年5月3日被告又从原告处拿走了电脑主机一台以及相关配件,由原告帮其安装,欠付原告相应款项2430元,其中电脑主机1300元、摄像头1台3**元、线80元、人工费300元、网路卡200元、电话与电视线安装200元,合计人民币2430元,就上述款项被告明亮亲笔书写财物及安装结算清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予以清偿。本案中,原告易树民与被告明亮基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发生借贷关系,原告已按约向被告交付了出借款项,被告明亮应当在原告易树民催告的合理期限内归还借款,但被告明亮一直未予归还。原告主张被告明亮向其归还借款7000元,由借条为证,本院予以认定。另,原被告之间口头形成的买卖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原告主张被告明亮向其购买电脑配件并欠付材料及安装款人民币2430元,由清单为证,本院予以认定。两项合计,被告明亮应向原告支付欠款人民币9430元。被告明亮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自动放弃答辩的权利,应承担对己不利的法律后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明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易树民人民币9430元(如采用转账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户,或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苏州市相城支行营业部,账号:32×××22)。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人民币650元,由被告明亮负担(此款原告易树民已自愿垫付,本院不再退还,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 判 长 丁亦辛代理审判员 戚鸣宇人民陪审员 邱玉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顾 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