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7民辖终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菏泽市美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玉生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菏泽市美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玉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民辖终6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菏泽市美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兴华路东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566732972P。法定代表人:王其华,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玉生,男,1970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上诉人菏泽市美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玉生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2016)鲁1727民初188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菏泽市美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诉称,因本案双方当事人所签协议的签订地在江西省玉山县,故本案合同履行地在江西省玉山县,均不在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按照《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请求撤销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2016)鲁1727民初1886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江西省玉山县人民法院审理。刘玉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双方当事人所签订的“美景首期家人协议”、三份“美景家人A卡协议”及两份“补充协议”中均明确约定“甲乙双方因本协议书而产生的争议,双方本着友好的态度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可向乙方所在法院提起诉讼。”该约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法有效。因该协议中“乙方”即为上诉人菏泽市美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该公司住所地为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兴华路东段,属原审法院辖区,被上诉人刘玉生依照约定向原审法院起诉并无不当,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菏泽市美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永汉审判员  李认银审判员  尚 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 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