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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91民初167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董守良与被告寿光八方物流有限公司、郑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寿光八方物流有限公司,郑磊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91民初167号之三解除保全申请人:董守良,男,汉族。被申请人:寿光八方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子敏,经理。被申请人:郑磊,男,汉族。原告董守良与被告寿光八方物流有限公司、郑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作出(2017)鲁0591民初167号之一民事裁定,查封郑磊驾驶的鲁VE8**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鲁H6**挂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一辆。董守良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董守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郑磊驾驶的鲁VE8**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鲁H6**挂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鲍 蕾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袁盼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