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03刑初1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廖桂林抢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桂林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桂0303刑初114号公诉机关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廖桂林,男,1992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西南宁市良庆区。因犯强奸罪,2012年5月9日被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5年11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抢夺罪,于2016年7月26日被桂林市公安局叠彩分局拘传,次日被桂林市公安局叠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桂林市第三看守所。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检察院以叠检刑诉[2017]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廖桂林犯抢劫罪,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蒋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廖桂林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6年4月初,被告人廖桂林和庞永科(在逃)预谋到桂林市实施抢夺,后被告人廖桂林驾驶摩托车、庞永科乘坐大巴车从广西陆川县来到桂林市,被告人廖桂林到灵川县龙发五金店购买了1把裁纸刀用于抢夺。2016年4月5日6时许,被告人廖桂林驾驶摩托车搭载庞永科窜至桂林市秀峰区八桂大厦附近公交车站台,见被害人吴某斜挎着1个女式包驾驶电动车在前行驶,遂尾随上去,由庞永科一手抓斜挎包,一手用事先准备好的裁纸刀将被害人吴某的挎包带割断后抢走挎包。包内有人民币1400余元、三星手机1部。被告人廖桂林分得赃款人民币730元,其余赃款和三星手机被庞永科拿走。所得赃款被告人廖桂林已全部挥霍,赃物无法追回。2、2016年5月21日18时许,被告人廖桂林驾驶摩托车搭载庞永科窜至桂林市叠彩区抗战路,见被害人朱某斜挎着1个男式包驾驶助力车在前行驶,遂尾随上去,以相同方式将被害人朱某的挎包抢走,并造成朱某的左侧腰部被划伤。包内有人民340余元、苹果4S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300元)、苹果5S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924元)。赃款二人已挥霍,被抢夺的苹果4S手机、苹果SS手机被告人廖桂林付给庞永科人民币200元后,在广西南宁市二手手机市场分别以人民币200元、250元出售。所得赃款被告人廖桂林已全部挥霍,赃物无法追回。为支持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检察院当庭宣读和出示了:1、物证:作案工具摩托车1辆;2、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手机销售票据、病历、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情况说明、作案工具摩托车照片、作案工具指认照片、作案现场示意图、视频截图等书证;3、被害人吴某、朱某的报案及陈述;4、鉴定意见:桂林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5、提取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6、被告人廖桂林的供述和辩解。根据上述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廖桂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携带凶器抢夺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桂林在刑罚执行完毕后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廖桂林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犯罪事实部分有异议。其辩称第一起犯罪抢到被害人的三星手机一部自己拿走,销赃获得200元,自己一人挥霍;第二起犯罪所得赃款均全部一人挥霍。其对其他犯罪事实均无异议。被告人廖桂林当庭自愿认罪,希望法院依法尽快判决。经审理查明:1、2016年4月初,被告人廖桂林和庞永科(在逃)预谋到桂林市实施抢夺,后被告人廖桂林驾驶摩托车、庞永科乘坐大巴车从广西陆川县来到桂林市,被告人廖桂林到灵川县龙发五金店购买了1把裁纸刀用于抢夺。2016年4月5日6时许,被告人廖桂林驾驶摩托车搭载庞永科窜至桂林市秀峰区八桂大厦附近公交车站台,见被害人吴某斜挎着1个女式包驾驶电动车在前行驶,遂尾随上去,由庞永科一手抓斜挎包,一手用事先准备好的裁纸刀将被害人吴某的挎包带割断后抢走挎包。包内有人民币1400余元、三星手机1部。被告人廖桂林分得赃款人民币730元,三星手机自己销赃所得200元。所得赃款被告人廖桂林已全部挥霍,赃物无法追回。2、2016年5月21日18时许,被告人廖桂林驾驶摩托车搭载庞永科窜至桂林市叠彩区抗战路,见被害人朱某斜挎着1个男式包驾驶助力车在前行驶,遂尾随上去,以相同方式将被害人朱某的挎包抢走,并造成朱某的左侧腰部被划伤。包内有人民340余元、苹果4S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300元)、苹果5S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924元)。被抢夺的苹果4S手机、苹果SS手机被告人廖桂林在广西南宁市二手手机市场分别以人民币200元、250元出售。所得赃款被告人廖桂林已全部挥霍,赃物无法追回。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户籍证明,证实了被告人廖桂林案发时年满十八周岁,是心智健全的成年人;2、抓获经过,证实了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廖桂林的经过;3、扣押物品清单、作案工具,证实公安机关在案发后将被告人的作案工具予以扣押的事实;4、手机销售票据,证实被害人被盗手机型号;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证实被告人系累犯;5、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供述的其他起犯罪没有相佐证的证据证实,被害人被抢夺的一部三星手机发票已丢失无法对手机价值进行鉴定;6、作案工具摩托车照片、作案工具指认照片,证实被告人廖桂林骑的犯罪工具是摩托车及一把裁纸刀;7、作案现场图,证实了案发现场的特征;8、被害人吴某、朱某的报案及陈述,证实被告人廖桂林使用凶器抢夺两被害人财物的事实,并造成被害人朱某的左侧腰部被划伤的事实;9、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抢劫物品的价值;10、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廖桂林作案的地点;11、现场辨认笔录笔录、提取笔录,证实公安机关提取作案时的交通工具资江牌摩托车一辆和头盔,并扣押;12、被告人廖桂林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其实施犯罪的经过。以上证据均当庭出示,并交与对方质证,对上述来源合法、客观真实,并与案件事实相关联的证据,本院予以采信,依法确认其所证明的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桂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携带凶器抢夺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提请应以抢劫罪追究被告人廖桂林刑事责任的公诉意见,本院予以支持。本案是共同犯罪,另一被告人庞永科在逃,两被告人在犯罪过程中,分工不同,不分主从犯。被告人廖桂林在刑罚执行完毕后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廖桂林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为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秩序,严厉打击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廖桂林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26日起至2022年4月2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二、责令被告人廖桂林赔偿被害人吴思艳人民币一千四百元,赔偿被害人朱玉斌人民币一千五百六十四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付清);三、责令退出销赃所得款人民币六百五十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付清);四、作案工具资江牌摩托车一辆,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黄石慧人民陪审员 王一平人民陪审员 粟喜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胡景宁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