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222执4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谢道庆申请执行赵江、牛天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查封裁定书
法院
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道庆,赵江,牛天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222执456号申请执行人谢道庆,男,1971年3月17日生,彝族,住贵州省盘县。被执行人赵江,男,1988年1月16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县。被执行人牛天琴,男,1984年11月23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县。谢道庆申请执行赵江、牛天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谢道庆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黔0222民初506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由被执行人赵江赔偿申请执行人谢道庆车辆损失6140元,由牛天琴赔偿2000元,及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支付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中,被执行人交纳执行费50元。查明,被执行人赵江名下有一辆号牌号码云D昊锐牌汽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赵江名下的一辆号牌号码云D昊锐牌汽车。查封期限二年。二、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该车辆进行年审,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文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甘琦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