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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02民初12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张艳与秦贵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艳,秦贵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02民初1213号原告:张艳,女,1981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秦贵东,男,1978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艳诉被告秦贵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6日以被告已归还原告部分借款,下欠10000元为由,将诉求数额由74000元减为10000元,于2017年5月16日以其他原因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50元,收取25元,由原告张艳负担。审 判 长  王 灿人民陪审员  孙艳梅人民陪审员  祝本齐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