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0202民初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罗忠与华蒙通物流巴州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乌鲁克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忠,华蒙通物流(巴州)有限公司
案由
仓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乌鲁克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0202民初92号原告:罗忠,男,汉族,1972年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新利,新疆孔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华蒙通物流(巴州)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建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贾东宇,男,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二峰,男,该公司工作人员。原告罗忠与被告华蒙通物流(巴州)有限公司仓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罗忠于2017年6月12日以与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其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忠撤诉。案件受理费132元,减半收取66元,由原告罗忠负担。审判员 牛建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婷婷1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