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22民初8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汉华与李俊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缙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汉华,李俊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缙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22民初849号原告:陈汉华,男,1955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缙云县。被告:李俊海,男,1977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缙云县。原告陈汉华与被告李俊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原告陈汉华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汉华撤诉。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陈汉华负担。审 判 长 唐婷婷人民陪审员 黄日华人民陪审员 麻建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陈 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