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1122民初8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汉华与李俊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缙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汉华,李俊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缙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22民初849号原告:陈汉华,男,1955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缙云县。被告:李俊海,男,1977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缙云县。原告陈汉华与被告李俊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原告陈汉华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汉华撤诉。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陈汉华负担。审 判 长  唐婷婷人民陪审员  黄日华人民陪审员  麻建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陈 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