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27执1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马国平与孙永旗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国平,孙永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727执180号申请执行人:马国平,男,汉族.被执行人:孙永旗,男,汉族。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封民再字第0000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3日向被执行人孙永旗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完毕。执行期间查明:被执行人孙永旗长期不在家,未发现其有存款、房产、机动车辆及工商登记信息,亦未发现孙永旗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冯立军审判员 张治国审判员 范伟霖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田书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