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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40民初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何代芳农村承包经营户与王昌金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代芳农村承包经营户,王昌金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40民初40号原告:何代芳农村承包经营户。诉讼代表人:何代芳,女,1958年7月31日出生,汉族,务农,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谭长贵,重庆经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昌金,男,1972年6月16日出生,土家族,务农,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代国华,石柱土家族自治县黄水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原告何代芳农村承包经营户与被告王昌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后,原告何代芳农村承包经营户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代芳农村承包经营户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代芳农村承包经营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0元,由原告何代芳农村承包经营户承担。审 判 长  刘 宏审 判 员  梁 蓉人民陪审员  彭平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余 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