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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民辖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卞红娟与沈红喻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卞红娟,沈红喻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辖66号原告:卞红娟,女,1979年11月7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溧水区。被告:沈红喻,女,1971年9月13日生,汉族,住南京市秦淮区光华路41号。原告卞红娟与被告沈红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卞红娟起诉要求沈红喻归还借款1万元。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因原告卞红娟系其干警,可能影响本案的公正审理,故向本院请示指定管辖。本院认为,因本案原告卞红娟系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干警,为了公正审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本案由异地人民法院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长 李 伟审判员 杨 敏审判员 韦 韬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端木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