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民辖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卞红娟与沈红喻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卞红娟,沈红喻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辖66号原告:卞红娟,女,1979年11月7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溧水区。被告:沈红喻,女,1971年9月13日生,汉族,住南京市秦淮区光华路41号。原告卞红娟与被告沈红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卞红娟起诉要求沈红喻归还借款1万元。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因原告卞红娟系其干警,可能影响本案的公正审理,故向本院请示指定管辖。本院认为,因本案原告卞红娟系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干警,为了公正审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本案由异地人民法院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长 李 伟审判员 杨 敏审判员 韦 韬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端木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