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702民初8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1-04
案件名称
原告伊春市六合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晓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伊春市六合物业有限公司,李晓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702民初826号原告:伊春市六合物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樊勇,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尹东兴,黑龙江合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晓明,男,汉族,1967年8月10日出生,住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伊春市六合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晓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伊春市六合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晓宏人民陪审员 高桂兰人民陪审员 赵喜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朱曦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