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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1民初16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承德县佳兴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甄冠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承德县佳兴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甄冠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1民初1632号原告承德县佳兴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宝录,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生义,系该公司员工。被告甄冠军原告承德县佳兴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甄冠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承德县佳兴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承德县佳兴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其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承德县佳兴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甄冠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承德县佳兴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孟庆园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杜东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