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91执34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德州市社会保险中心、尹洪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德州市社会保险中心,尹洪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91执34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德州市社会保险中心,住所地德州市东风东路1666号。被执行人尹洪恩,男,汉族,1954年1月5日出生,住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1491民初67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31日向被执行人尹洪恩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尹洪恩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尹洪恩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第4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关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查封被执行人尹洪恩的银行存款26391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保川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