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11民初44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邢世凯、李亚庆诉刘忠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刑世凯,李亚庆,刘忠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11民初4490号申请人:邢世凯,男,1971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兴安盟乌兰浩特市。申请人:李亚庆,男,1964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兴安盟乌兰浩特市。被申请人:刘忠良,男,1985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申请人邢世凯、李亚庆与被申请人刘忠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刘忠良所有的银行存款395900元或者其他价值相当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刘忠良所有的银行存款395900元或查封其他价值相当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蹇令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晓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