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21民初10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湖南科森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伍高峰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科森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伍高峰
案由
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21民初1087号原告:湖南科森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居所在祁阳县。法定代表人:章锡森,该公司董事长。被告:伍高峰,男,汉族,居民,住祁阳县。原告湖南科森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伍高峰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湖南科森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科森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湖南科森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罗菊香人民陪审员 蒋新平人民陪审员 张新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王 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