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3民申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石华光、陈士国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石华光,陈士国,包启网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民申8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石华光,男,侗族,1962年8月17日出生,住贵州省黎平县。委托代理人:陈治冰,贵州通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陈士国,男,汉族,1953年12月27日出生,住浙江省乐清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包启网,男,汉族,1958年6月23日出生,住浙江省乐清市。再审申请人石华光因与被申请人陈士国、包启网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浙03民终16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石华光申请再审称,自2011年劳动争议仲裁委不予受理后,申请人一直委托法律援助律师向乐清公安机关查询两被申请人的身份及住址,但一直没有查到。两被申请人2003年在调解协议上所签的是假名,目的是为了逃避民事责任。因此,本案没有超过诉讼时效。2003年7月31日的调解协议是在申请人重度昏迷的情况下签订的,不应予以认定。退一步讲,即便本案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根据正义价值高于程序价值的原则,也应当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综上,请求立案再审。本院认为,原审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判决驳回石华光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石华光的再审理由均系原二审上诉理由,其申请再审没有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综上,石华光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驳回石华光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李翔宇审 判 员  林丽宏代理审判员  王蒙蒙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赵丽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