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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31执37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四川华通能源材料有限公司、付奕、韩荞羽、四川可卜尔饮业有限公司、四川润华食品有限公司、陈淑琼、唐长忠、付立磊、谢佳丽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四川华通能源材料有限公司,付奕,韩荞羽,四川可卜尔饮业有限公司,四川润华食品有限公司,陈淑琼,唐长忠,付立磊,谢佳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31执37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法定代表人:王兵,行长。被执行人:四川华通能源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简阳市十里坝。法定代表人:付奕。被执行人:付奕,男,1982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锦华路二段。被执行人:韩荞羽,女,198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敦煌南街。被执行人:四川可卜尔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简阳市龙泉湖工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陈淑琼。被执行人:四川润华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简阳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付立磊。被执行人:陈淑琼,女,1963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郭家桥北街。被执行人:唐长忠,男,1958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牛区外曹家巷。被执行人:付立磊,男,1987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郭家桥北街。被执行人:谢佳丽,女,1984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宁夏街。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成民初字第66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5月9日立案执行。2016年5月9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依据(2016)成执交字第575号执行案件指定决定书将本案交本院执行。本院于2016年5月2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0日作出(2015)成民保字第320号裁定,对被申请人四川华通能源材料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重庆市城口县蓼子乡梨坪村的林木、林地使用权予以查封。对被申请人四川华通能源材料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重庆市城口县蓼子乡梨坪村的林木、林地使用权予以查封。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作出(2016)川0131执376号裁定,对被执行人付奕所有的位于简阳市石桥镇雄州大道南段的房屋;位于简阳市射洪坝街道办事处予以查封。对被执行人韩荞羽、付奕共同共有的位于简阳市龙泉湖社区居委会的房屋;位于简阳市清风乡新东街的房屋予以查封。于2017年4月13日,作出(2016)川0131执376号之一裁定,对被执行人付奕所有位于成都市锦江区锦华路的房屋予以查封。前述房产均为轮候查封。现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现暂无执行条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成民初字第66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生效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法定义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姚瑶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