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民终24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瑞安市君欧大酒店有限公司、刘娟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瑞安市君欧大酒店有限公司,刘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民终247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瑞安市君欧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塘下镇赵宅村环城大道。法定代表人:赵典春,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娟,女,1972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上诉人瑞安市君欧大酒店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刘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2016)浙0381民初35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委托瑞安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3日向上诉人瑞安市君欧大酒店有限公司送达了《受理上诉通知书》,告知其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预缴上诉受理费875元,逾期不缴作自动撤诉处理。现上诉人瑞安市君欧大酒店有限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免交、缓交的司法救助申请,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瑞安市君欧大酒店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郑国栋审 判 员 王 俊审 判 员 谢 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董孙镇代书记员 黄嘉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