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24民初7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阎晓兵与中国人寿保险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市分公司、宜春市林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诏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诏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阎晓兵,中国人寿保险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市分公司,宜春市林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4民初763号原告:阎晓兵,男,1977年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射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春华,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洪小玲,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市分公司,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袁山东路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0705729651A。负责人:刘晓红,职位:总经理。被告:宜春市林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环城西路3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2680918279P。负责人:张卫红,职位:总经理。原告阎晓兵与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市分公司、宜春市林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阎晓兵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阎晓兵向本院申请撤诉,属于处分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阎晓兵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阎晓兵负担。审判员 张永旬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林培杰PAGE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