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112民初6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田振与杨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振,杨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12民初672号原告:田振,男,1945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被告:杨彤,男,1945年2月27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田振与杨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田振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田振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田振负担。审判员  刘中月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卓—1— 来自